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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10-16 09:53:36 点击数: 383

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项目评审、标准评估、标准制订、项目验收、软件成本度量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本行业高层次人才,服务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软协”)评审论证和评估咨询等管理工作,参与行业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按照广泛征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的原则统一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软协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与专家库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第二章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分为技术、管理和经济三大类别。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行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3、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有较强分析研判能力,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动态,熟悉行业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类型的评审评估活动。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二)专业条件

1、技术类。从事基础研究、软件及相关技术研发、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4)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5)经认定的省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

6)领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管理类。从事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具有丰富的软件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领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区、大学科技园、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级管理人员;

3)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市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

5)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丰富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

3、经济类。从事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务核算和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专家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评审评估活动,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客观作出评判意见的情形;

(二)对所签署的评审评估意见负责;

(三)对所知悉的行业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对参与评审评估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提交新信息交由软协进行更新。

第四章  专家入库和出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软协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申请人可登录软协网站,下载《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登记表》,提出入库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本人申请,软协对专家信息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二)定向邀请。软协可根据评审评估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在征求专家本人同意后,对专家信息进行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三)交换共享。软协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十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格认定文件。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擅自披露评审评估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六)与评审项目有关联关系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专家,软协核实专家出库情形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三条 评审评估专家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加大对青年专家的使用,并遵循公正性、权威性、配置合理性、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 所需的本地专家,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遴选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一)申请 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于项目评审前三个工作日按学科分类提出专家遴选需求。

(二)抽取 根据专家遴选要求,软协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如确认参与专家数量不足的,则按不足数量的1:2再次随机抽取,直至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三)归档 已确认落实的专家名单由软协负责归档备查。

第六章   专家评价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评审评估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专家履职情况将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及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评审评估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高质量完成行业评审评估工作的,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或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评审评估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评审评估规则进行评判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5、与项目单位有直接或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评审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存在擅自披露评审评估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评审评估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三)不具备优秀等级条件,且不属于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合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以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作为用户名的唯一标识,个人信息与所在单位关联。

第二十条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分类别、分领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带头弘扬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遵守有关回避与保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取交换共享入库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科研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软协报送原专家库建设方按其管理办法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专家履职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专家在本行业项目评审(咨询)活动存在请托行为的,终止专家的评审评估活动,对专家予以出库,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障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软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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