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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e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S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我省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省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6号银都大厦3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资质认证、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软件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软件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向会员传递。
(三) 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代表本行业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部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九)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承担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支撑工作、ITSS符合性评估、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定等工作,积极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取相应的资质。
(十)组织开展与软件行业相关的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
(十二)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十三)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十四)开展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编写本行业的经济运行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十五)开展与国内外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推动本市软件产品出口,促进本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六)完成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十七) 本会活动原则:
1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
、本会开展活动,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3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4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我省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从事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七)选举产生理事会,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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